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子装修是件大事,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预付款的问题。昨天,宁波江东区的赖法官透露,在最近调解成功的一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就是因未仔细审查合同中签订的条款,误将“定金”看成是“订金”,预付的装修款差点要不回来了。
宁波的陈女士这次要升级更新的是自己家的厨房,2009年5月17日上午,陈女士看中了宁波江东现代家园市场的桔子橱柜,陈女士当场签下了订货单,订货单上有“定金”一栏,店主说一般都是付500元的,陈女士也没什么疑义,爽快地拿出了500元。当天下午,桔子橱柜就派人上门测量了,设计人员很快就绘出设计图两份,陈女士一看,还不错,于是签字认可。但没想到,设计人员说,要达到设计图效果必须要对厨房整体布局进行改造。这下陈女士不同意了,厨房结构一变动,就意味着装修费用会增加,这太不划算了。“既然橱柜不做了,那500元预付款还我吧。”陈女士提出。但是桔子橱柜不肯了:这500元为“定金”,公司是不予返还的。 陈女士仔细一看收据,发现确实是“定金”收据。陈女士提出,根据订货单约定,支付的款项应该是上门测量前的“订金”,而不是“定金”,桔子橱柜是有意欺瞒消费者。 法官问桔子橱柜的人,“定金”和“订金”你觉得有区别吗?“不清楚有啥区别,反正整个家装行业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不管消费者最后买不买,这笔预付的钱商家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那陈女士交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法官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有关订金的条款在协议里有具体说明:如橱柜测量后进行施工,500元打入施工款,如不施工,500元不退还给业主,且要有双方签字,那么500元订金就不能退还了;如双方没有协议,那么这500元只能作为预付款,因双方没有施工合同及进行施工,预付款应退还或部分退还。
因此,陈女士交的应为“订金”,而非商家所说的“定金”。后经法院调解,桔子橱柜返还陈女士350元。桔子橱柜还答应,将对格式协议上的“定金”一栏进行修改,改成正确的“订金”。虽然这起案子通过调解解决了,但法官还是要提醒大家,对“订金”“定金”的区别一定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定金”与“订金”虽然字面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消费者交款时,在收据上一定要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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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乙未年 丁亥月 甲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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