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雷士吴长江”辞职经历跌宕起伏以来,特别是在“雷士”罢工、阎焱、吴长江趋于和解,开始坐下来谈判后,各界舆论已经从最初简单的同情(同情创业者)、民族情结传递,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理性分析雷士事件,其中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的关系、众小股东利益保障、雷士未来出路等,成为各界反思的焦点。
自“雷士吴长江”辞职经历跌宕起伏以来,特别是在“雷士”罢工、阎焱、吴长江趋于和解,开始坐下来谈判后,各界舆论已经从最初简单的同情(同情创业者)、民族情结传递,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理性分析雷士事件,其中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的关系、众小股东利益保障、雷士未来出路等,成为各界反思的焦点。
投资者最大担忧来自雷士经销商
“吴长江与经销商的结合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2005年支持过吴长江的经销商后来大部分都得到了回报,如获得区域中心运营权,来自雷士照明的授信和雷士照明的股票。”一名不愿具名的前雷士照明中层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1年,雷士照明给予经销商的授信额度高达4亿元。
而查阅雷士照明公布的财务数据,记者发现与业内同行相比,雷士照明呈现高毛利率低净利率的特点。2008-2011年,雷士照明毛利率分别为25%、 27%、29.1%和25.6%,对比佛山照明(000541.SZ),2008-2011年,毛利率分别为20.1%、26.7%、27.65%和 28.3%;但反观其净利率,2008-2010年分别为7% 、4.8%和15.4%,低于佛山照明好几个百分点,2008-2010年,佛山照明净利率13.0%、12.4%和13.86%。
“吴长江对经销商的让利在业内是出了名的,2008和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雷士照明进一步加大了对经销商的授信和补贴。所以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看,净利率在急剧下滑。”上述前员工表示。
有业内人士称,吴长江对经销商采取的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如果吴长江再一次在经销商的支持下进入董事会,那么给经销商的“胡萝卜”将会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利益如何实现最大化是一个问题。
道德风险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
投资人和创业者应以谈判或法律途径等更为资本市场所认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相比海外的创业企业,这种因双边道德风险而起的创业企业内耗在国内创业投资中却更为普遍,而这一现象的形成,正与国内创业投资领域中极具“东方特色”的三方面因素有着密切关联。
其一,正如一位美国资深投资家所言,中国投资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人大多来自金融领域,而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人都具有实业企业运营的背景。这一差异使得国内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就企业实际经营发生隔阂分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其二,相比于国外创业者,国内的创业者往往借助个人魅力和人情笼络,事实上对于企业尤其是核心人力资源有着异乎寻常的控制力。而一旦创业者和投资人产生分歧,这种基于忠诚、知遇之恩等文化因素的控制力使得创业者更容易获得加分。
其三,在国内创业投资过程中,投资人进行投资的模式往往较为单一,大多是直接的现金入股。相比之下,在国外的创业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能会以可转换债券等更具灵活性的契约工具进行规避——一旦创业者或投资人不能充分履行对企业的责任义务,那么可能会触发可转换债券这类金融工具的条件设定,而使利益受损的一方获得补偿。
事实上,正是由于缺乏相对灵活的制度工具安排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博弈机制,“雷士”这样的双边道德风险困局才会激化致员工示威、投资人创业者互相爆料这样如此戏剧化的局面。这样的局面对于一家已经上市的公众公司而言,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乃至长远发展构成干扰。
随着国内创业热潮的持续和进一步升温,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也可能会遭遇类似的困局。鉴于此,国内创业者和投资人均应以此次“雷士风波”为鉴,一方面通过更完备的制度安排为在契约框架内破解双边道德风险困局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创业企业的投资人和创业者也应更加注意约束自身行为,以谈判或法律途径等更为资本市场所认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
嘴仗拷问雷士照明信披字号
作为联交所上市公司,从5月25日发布吴长江辞职公告至今,雷士照明(02222.HK)关于股东斗争的公告仅寥寥数则,与此对比的是,吴长江以及赛富合伙人阎焱的微博却十分活跃,两人均透过微博发布了多则敏感信息,并多次接受媒体访问,那么此举在信息披露上是否涉嫌违规?
按照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公布某些信息时,应当同时向其他对象公布这些信息。《上市规则》13.07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同时公布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防止特定对象利用获取信息的时间差而谋取利益。
显然,两大股东的公开翻脸导致更多内幕在不断暴露。然而有意思的是,与媒体上的喧哗相比,上市公司一直处在“失语”状态。无论是吴长江涉嫌协助中国政府调查,还是涉嫌以上市公司名义为自己私人公司牟利,雷士照明始终没有正式对外公告,也就是说公众股东们只有透过媒体报道才能略知一二。
此外,“按照联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敏感期不应该接受记者采访,如果媒体追问,公司按理应该"不予置评"。”上述港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雷士照明这种情况,联交所按理应该追究公司责任的。”
雷士照明的合作三方皆“越位”
为什么中国创业者与投资者往往会因为股权控制的争夺,发展方向的博弈产生种种矛盾,最后不欢而散?
在雷士纠纷事件当中,我们会发现作为创业者的吴长江,作为投资人的阎焱以及作为外资合作方的施耐德,都把手伸得太长,都在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过多参与。正如郎咸平在评论雷士事件时所说:吴长江最大的问题是不该玩他不熟悉的金融,朱海最大的问题是不该玩他不熟悉的渠道,阎焱最大的问题,他最不该做的就是做个管理者,三方都是做了不该做的事情。
而另一个原因,中国的创业者大多就如阎焱口中形容的,都是草莽英雄,都习惯了野蛮生长,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惯于不尊重各种条条框框的规则。而他们却又善于借助感情投资,笼络人心,因此往往对渠道、人才等核心资源有着牢固的掌控力。这都是投资人所无法具备的。中国的投资人往往出身于金融,很少有实业管理经验。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相互沟通成本很高。
如何尽可能避免创业者与投资人的矛盾产生,根本还是在于建立更能保障双方平等利益的契约,各司其职。而创业者需更加注意约束自我,以符合上市公司规条或法律途径等更为资本市场所认可的方式解决问题。
“雷士内讧”下的众生相
在网上,很多有影响的所谓公知(其中不少是企业家和投资基金),几乎一边倒地鞭挞吴长江,要求其尊重游戏规则,体现资本话语权和股东利益。甚至上纲上线到这是国内公司治理的悲哀——这样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悲哀。
谈企业治理话题过于庞大,且空洞乏味,不如在有限的篇幅里讲讲为人治企的基本原则。阎焱有阎焱作为投资人的权利,但吴长江有吴长江的权利,更何况他还是雷士的大股东。为什么员工、经销商、供应商三方联合倒逼投资方?不要认为这只是吴长江的手段。在这次事件中,公知们的面目再一次暴露:平时一有什么事就认为政府这也不对那也不对,高调宣称要尊重普通民众意见的他们,当雷士的底层民众(员工)聚集起来表达意愿支持吴长江时,竟然转了风向,开始大声疾呼要尊重规则,要听资本说话了——还能更操蛋点吗?
要坚持原则其实并不难。如果员工罢工没有道理,经销商倒是错的,那么,以阎焱为代表的资本方完全可以坚持到底,不让吴长江回雷士照明董事会,怕什么?大不了企业倒掉,但至少坚持了市场规则和底线。不过,投资人永远是逐利的一方。我不认为投资人有这样的胆识和魄力,也不认为投资方的股东会同意这么做——现在不会有,以后也不会,因为,对一群逐利的人来说,利益永远至上,其他一切都靠边站。
出于中国传统文化及市场环境使然,企业家与投资人的矛盾往往会更显性。所以,易凯资本CEO 王冉在微博上提出的问题的确值得思考:为什么在美国,同样有成功和失败的投资,同样有股东利益纷争,但投资人和创业者却从来没有被演绎为两个泾渭分明的利益阵营?哪里都有工人罢工,但为什么在中国工人更容易在领袖和公司之间选择忠于领袖?
不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职业经理人尚缺乏生存土壤以及市场环境不健全的现状下,在中国,企业家仍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灵魂。缺了这个灵魂,制度再规范也很难走得太远。只有承认并尊重这一事实,创业者和投资方才能在合作中时刻摆正自身位置,取得双赢,否则,双方同室操戈斗个头破血流、甚至同归于尽,只是早晚的事。
具象到零售业,很多企业也曾遇到过这一问题,从当年一些企业重组时出于美好愿望各占50%股份最终因矛盾而血拼,并使企业元气大伤的案例中就可见一斑。或许,一如刘强东所言,在引进战略投资时必须强势控制董事会方可避免日后被动。也许是行业企业的并购教训已经足够,内资零售企业目前来说还较为保守 ,不愿轻易放弃控股权,尽管这不单纯是出于对企业是否有利的目的,却为企业家保证了话语权。单从这方面来看,零售企业的表现暂时还算及格,但愿在今后的发展尤其引资时更加慎重,避免吴长江这样的尴尬。
什么,装修还用自己的钱?!齐家装修分期,超低年利率3.55%起,最高可贷100万。立即申请享受优惠
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乙未年 丁亥月 甲午日 】
结果已同步发送到您手机,齐家网,帮助用户轻松实现装修,感谢您的使用。
白羊座 更适合于“现代简约” 装修风格
可参考如下更多“现代简约”风格装修案例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