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那么,“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呢?一名6岁女童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了浦东新区法院。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那么,“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呢?一名6岁女童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了浦东新区法院。
小女孩:教育局未安排最近学位
起诉浦东新区教育局的,是6岁女童小甜。
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小甜的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为此,小甜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教育局的相关部门,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浦东教育局承担。
教育局: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
而浦东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事情并非小甜所说的那样。
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中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
一方面,是因为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洋泾社区小甜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
浦东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了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教育局并未侵害教育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19日起,小甜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2014年4月9日,教育部门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了回复。邮件中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小甜起诉前后,教育局就先后提出了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方案,征求小甜的意见,后安排其在二中心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小甜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教育局在官方网站公示了2014年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来访和信访事项,被告通过口头形式以及电子邮件对原告作出了回复。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小甜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小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审判长点评]
尊重合理学区划分距离并非唯一考量因素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体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诉请中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从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中选择入学,这就是把‘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等同起来了。”
其实,“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本案中法院认为,浦东教育局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学,虽然不是最近的小学,但结合学校规模、街道设置等诸多因素,属于“就近入学”的合理范围。
在整体考量方面,法院关注的是受教育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就近入学”的实质和目的在于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保障其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并未做详细规定,法院在审查履职行为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事项应结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安排学校的范围,履职时间等要素综合审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在合理因素考量方面,法院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合理学区划分应得到尊重。学区划分管理模式下的“就近入学”并非以距离作为唯一考虑因素,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整体区域、自由裁量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可以作出合理划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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