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次新规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次新规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吧。
房屋拆迁新政策 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房屋前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
房屋拆迁由哪里来实施?关于征收房屋需要听百姓的意见吗?《条例(草案)》中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实施主体为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方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政府需组织听证
房屋被拆迁后如何补偿是人们最为关心的,《条例(草案)》提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为了杜绝拆迁户“拆了旧房没新房”等类似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补偿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何获得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获得补偿款、搬迁费,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补偿金额、搬迁费、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期限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搬离前可明确知晓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市、县人民政府还要明确周转用房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等。
违规评估被征收房屋最高罚款20万元
评估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使用中断水电等暴力强拆
《条例(草案)》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被征收人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不能参与搬迁活动,违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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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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