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生活中缺钱时,很多人会相互借钱,这种所谓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关系比较好的两人之间。当然,在银行申请不到贷款时,人们也会找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办理贷款,这种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比较高。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变成“高利贷”,很多朋友就在咨询,正规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呢?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的呢?如果你还在为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而困惑的话,不妨随我一起来了解下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二)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才合法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还清。可时至2015年9月1日,虽然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内的利息。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却拒绝承担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这项诉讼请求。
分析:针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利息过高,无法得到保护
案例: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曾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胡先生虽对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彼此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减少。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因为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了2万元,即实际只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由于赵女士到期后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了诉讼。而法院只是判决肖女士按18万元支付本息。
分析:虽然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利息计算复利,应当区别对待
案例:邓先生向黄先生借款50万元时,曾约定年利率为24%。因到期后,邓先生无法偿付本息,黄先生只好要求其在本金5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12万元的一年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延期半年,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鉴于再次到期后,邓先生拒不支付本息,黄先生提起了诉讼。而法院判决:所涉12万元不得计算复利,即利滚利。
分析:关于计算复利问题,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多种情形并存,不得超过限额
案例:陈先生因为急需扩大生产规模,向徐女士借款100万元。徐女士为达到迫使陈先生如期还款的目的,提出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如果陈先生不能如期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加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陈先生出于自信,答应了下来并将之写入了借条。可由于决策失误,时至2015年11月,陈先生无法还本还息而成讼。但法院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判决陈先生支付违约金。
分析:当事人在借贷时,往往会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息,必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等。这些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答复:“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总结:民间借贷的利率虽然是很高,但是并不是可以漫天要价的,国家法规有相关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一定的上限的。而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人正是抓住了大家缺钱、急需钱的心理打造了很多的民间借贷骗局,大家一定要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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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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