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隐蔽“瑕疵”问题,经营方常以过了质保期为由不再担责,日前,长春市消协发布了消费案例,提示消费者在消费中要注意商品的隐蔽“瑕疵”。
门板过保后现色差厂家拒赔
2008年6月20日,一消费者与某品牌整体厨房长春分中心签订了“订购单”,并交付货款12649元。在“订购单”上明确写的门板颜色为白色,但2012年8月消费者发现整体橱柜16个门板出现两种颜色,一种是黄色,另一种是纯白色,而且色差越来越大,影响了橱柜整体美感。
消费者于当年的8月19日打电话找到该品牌橱柜代理商。代理商派人查看现场并进行拍照后,提议让该消费者把16块门板全换掉。不过,所产生的5200元费用由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与负责售后服务的经理进行了沟通,但对方表示,橱柜已经过了两年质保期,换门板费用得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这些问题对使用者来说是难以发现和预料的。”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钟萍说。事实上,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应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商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仍然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钟萍说。但根据有关规定,产品具备了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销售者应履行“三包”
钟萍说,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作为获取赔偿的依据。本案中橱柜门变色属于产品瑕疵,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带来的。所以,最终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门板,并承担了700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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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乙未年 丁亥月 甲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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