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购房时候会关注物业费方面,毕竟物业的好坏与大家的生活质量是息息相关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时,通常会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来维权,那么,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有哪些。
现在,很多人在购房时候会关注物业费方面。毕竟物业的好坏与大家的生活质量是息息相关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时,通常会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来维权,那么,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有哪些。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一: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少业主过期交纳物管费滞纳金
主要案情:2017年3月,某物业公司起诉和梁某之间保持物业服务协议的关系,可是梁某从2014年3月起没有缴交物业管理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宣判梁某马上支付物业管理费2739.14元(暂计到2017年3月)及有关违约金(暂计到2017年3月31日止是4600.86元)。梁某抗诉觉得涉案小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所以才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按照法院侦查取证,涉案小区的确存在比如设备老化、卫生差、乱停车等物业服务欠缺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相同的调解意见:一、物业公司和梁某一致证实截至2017年3月30日止,梁某尚欠物业公司2014年3月—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739.14元,此款梁某定于2017年4月5日以前一次性缴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款之后应当立即交付发票给梁某。二、物业公司自愿停止本案别的诉讼请求。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二:业主委员会更换“管家”应合法
主要案情:涉案小区原来由旧物业公司供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间到2013年6月30日止。2013年3月23日,业主委员会告知旧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以后不再续约,2013年6月,业主委员会再一次招聘新的物业公司,而且成立7人评审小组投票确定物业公司的选聘事宜。涉案物业公司成功中标并和业主委员会签署了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涉案物业公司进场时受到旧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否决,交接没能成功。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通过业主大会研究同意的状况下,先自主选择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告知旧物业公司,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定标准。除此以外,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审小组的组成与决定也没有征询业主大会的意见。所以,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总结:以上就是对于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的全部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想必大家看完之后也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多多关注齐家网,齐家网将给大家提供更全、更详细、更新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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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十月 初三
【乙未年 丁亥月 甲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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